1.案情简介:2012年12月,安某于某建设投资公司工作,该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雇佣人员类别购买社会保险;鉴于上述原因,安某主动于2017年2月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要求某建设投资公司进行赔偿、补偿;经某建设公司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周怡代理,与安某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在南充市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2.法律延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律师观点:法律明确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须承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
发布时间:2021-04-23 14:00:23
1.基本案情:被告人蒋某某,2014年1月15日23时40分许,酒后驾驶其自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的现代小轿车,行至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时,与同向行驶车牌号为川RCXXX的中华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4.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判决结果: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3.律师观点: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当事人有自首情节进行辩护,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处罚。4.法律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1-04-23 14:04:06
1.案情简介:甲与乙系亲兄弟,甲让乙代为管理房产并登记在乙名下;随着时间的增长,房产升值,乙心怀不轨,拒不承认房屋系甲所有,一审中,法院以原告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起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代理该案件,任静律师立足事实,紧握法律武器,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发现被告的证词前后多处存在矛盾,且根据相关的法律,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该房屋系甲所有。2.法律延展:《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3.律师观点: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公示,并不是确定物权归属的唯一依据,当事人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1-04-23 14:04:48
1.案情简介:杜某与何某于2013年3月2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何某按约定完成工程,双方于2014年1月20日完成工程款结算,余款24万余元未支付,杜某向何某出具欠条一张。随后,何某又在杜某处承包工程,于2015年2月14日结算,余款6万余元未支付;何某多次催款未果,向罡兴律师事务所委托,指定律师顾本艳、王欢代理,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杜某支付工程款24万余元及违约金2万元。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法律延展:《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律师观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1-04-27 10:58:41
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不同。权属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在权属纠纷解决前,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侵权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权益的归属是明确的。因此,权属纠纷的裁决所要解决的是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归谁,而侵权纠纷的裁决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权益是否合法?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侵害了多少?侵害一方当事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此,侵权纠纷裁决和权属纠纷裁决二者之间争议的标的不同,裁决的目的也不同。
发布时间:2021-04-27 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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