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2012年12月,安某于某建设投资公司工作,该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雇佣人员类别购买社会保险;鉴于上述原因,安某主动于2017年2月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要求某建设投资公司进行赔偿、补偿;经某建设公司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周怡代理,与安某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在南充市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2.法律延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律师观点:法律明确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须承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
发布时间:2021-04-23 14:00:23
1.案情简介:杜某与何某于2013年3月2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何某按约定完成工程,双方于2014年1月20日完成工程款结算,余款24万余元未支付,杜某向何某出具欠条一张。随后,何某又在杜某处承包工程,于2015年2月14日结算,余款6万余元未支付;何某多次催款未果,向罡兴律师事务所委托,指定律师顾本艳、王欢代理,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杜某支付工程款24万余元及违约金2万元。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法律延展:《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律师观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1-04-27 10:58:41
2018年2月,王**入职南充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上班,从事街道清扫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雇佣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王**仍然在该单位上班。2019年1月12日王**在上班清扫街道时,踩到路上的香蕉皮,不慎跌倒受伤住院。出院后,王**及家人多次找到单位领导协商赔付事宜。该单位均以王**与其签订的合同为雇佣合同非劳动用工合同,以及签订该合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该合同已经终止等诸多理由拒绝赔付。仅仅只为其在保险公司意外险项目内报销了部分医疗费。鉴于此,王**家属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通过收集证人证言、单位工资转账记录、与该单位协商处理电话、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据依照程序立即向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9年5月22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为工伤。后又于2019年12月6日向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王**经鉴定为7级伤残。此后,又于2020年4月7日向南充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付王**工伤各项损失共计237096.67元。仲裁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的南充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其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重新鉴定,但最终鉴定结论未改变。因为王**为达到退休年龄入职的员工,加之在仲裁过程中,四川省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20年9月1日施行。对即将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赔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与该案实际情况又不完全相符。具体是否应当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各方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和争议,并且全国每个省市的操作不一。鉴于此,经过多次调解,对方同意按主张的金额,支付一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万余元)。向申请人王**一次性赔付16万元。嗣后,通过本地法院判例得知,与王**情况一致的,法院判决不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付。该案从接受委托到办理终结历时1年半时间,历经多番周折,最终以调解形式结案,使当事人得到了满意的结果,本律师也得到了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赞誉。
发布时间:2021-06-08 17:02:04
案件描述:被告张女士为南充西门市场的窗帘销售商户,张女士一天接到法院的起诉材料,原告是为张女士安装窗帘的李先生。原来,李先生一直没有正式工作,长期在西门市场为销售q商户安装窗帘为生。张女士2014年时,为一家购买窗帘的买主提供了包安装的服务,就向李先生打电话,让其为顾客安装,费用由张女士支付。后来在安装的过程中,因李先生的操作不当,致使其手指受伤。李先生认为,其是为张女士向顾客安装窗帘,受伤也应当由张女士承担,且自己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女士应当赔偿其伤残等费用10万元。仔细审查,发现原告鉴定问题。案件到法院后,张女士委托了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显峰律师,邓显峰律师审查案件后,到法院调取了原告起诉的相关材料。根据材料显示,李先生的鉴定结果十级与其受伤的伤情不一致,其病历资料中仅载明了小手指受伤,但鉴定却有中指受伤,且为陈旧性骨折。根据鉴定标准,其小手指受伤,不构成伤残。且其受伤行为系自己的承揽行为造成,因此,邓显峰律师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华西鉴定中心的鉴定,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经法院释明,双方调解,原告撤诉。经华西鉴定中心的鉴定,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因此,在鉴定明确的情况下,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被告支付其3000元的补偿费,原告李先生撤诉。律师观点分析:商户在经营过程中,雇请的人员,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责任怎么样承担。首先要看双方的基础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劳务关系中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要看原告起诉的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的,需要申请重新鉴定。最后,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律师当事人代理,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1-06-08 17:10:18
2018年1月26日,杨某在南充市顺庆区科苑街扫地过程中,不慎被第三人驾驶的机动车撞倒,造成右胫骨平台骨折,在南充市中医医院住院23天。杨某所受伤害被南充市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分别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并判决确认为工伤。经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八级伤残;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作出了伤残等级为玖级的最终鉴定结论。本律师自劳动仲裁阶段开始代理本案,前期工伤认定与行政诉讼由本所同事代理。2019年10月,劳动仲裁立案后,因为南充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复查,导致本案中止,又因疫情原因,导致本案在2020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之后南充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不服该裁决,向法院申请诉讼。2020年11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判决,支持了杨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赔付合计6万余元。本案从杨某2018年1月26日受伤,至2020年12月21日本案基本办结,杨某获得相应赔付,前后历时近三年,先后经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等阶段。本律师代理此案后高度负责,因为杨某家庭贫困,且没有合适家人陪同,本律师先后两次亲自陪同杨某去成都复查,反复多次找南充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联系赔付事宜。本案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案件办理中又恰逢《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一是超过退休年龄还能否评定为工伤,杨某受伤时已达退休年龄,从相关规定来看,能评定为工伤并获得赔付,但实际上部分地区连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的申请都不予受理。另外一个疑难点是交通事故的赔付与工伤的赔付能否实现“双赔”,经过本律师仔细检索有关规定,并在本案中亲身实践,除医疗费外,本案实现了交通事故与工伤赔付的“双赔”。在案件办理结束后,本律师详细向杨某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工伤的有关政策,杨某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发布时间:2021-06-08 17: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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