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被告人蒋某某,2014年1月15日23时40分许,酒后驾驶其自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的现代小轿车,行至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时,与同向行驶车牌号为川RCXXX的中华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4.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判决结果: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3.律师观点: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当事人有自首情节进行辩护,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处罚。4.法律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1-04-23 14:04:06
2017年10月22日,林某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黎某,致使黎某抢救无效后死亡。本律师在接受黎某父亲委托后,成功为其挽回经济损失,并在黎某父亲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后,经过努力,成功变现林某资产,追回借款29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1-06-08 16:58:19
一、基本案情:2016年6月,公安机关在发现张某、徐某等吸食毒品,进一步讯问后,发现张某、徐某还涉嫌贩卖毒品、教唆他人吸毒等犯罪。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对张某、徐某均以贩卖毒品罪、教唆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二、办案过程:唐亮律师接受张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唐亮律师仔细查阅全案卷宗,综合分析全案,抓住关键细节,发现案件疑点。多次赴南充市看守所会见张某,告知辩护要点和庭审注意事项。开庭前后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案情。三、主要辩护要点:1、张某有自首情节。张某因深夜外出购买锡箔、吸管等吸毒用品被公安巡控队员盘查,后主动交出随身携带的毒品,后又交待两次帮助徐某送货(毒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属于“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2、张某是胁从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张某受徐某诱惑吸毒,后因毒瘾不得不受制于徐某,帮助徐某送货(毒品),送货(毒品)后便可以免费吸毒。张某并未单独实施贩毒行为,也不赚取差价。辩护人认为徐某利用张某对毒品的依赖对其实施控制,其实质是一种精神强制,属于胁迫行为。张某是胁从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3、张某教唆他人吸毒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侦查机关对证人蒋某的询问笔录显示:“2016年2月某天,张某在网吧来找我,悄悄地给我看了一下手上的东西,我知道是冰毒,大约0.2克左右,后来我们便去开了房,张某便教我做冰壶(吸毒工具)。……(后面是关于张某教蒋某制作吸毒工具、吸毒的过程)”。证人赵某的证言大致一致。唐亮律师认为,虽然有证人描述张某教唆他人吸毒的过程,被告人张某也自认教唆他人吸毒,但是蒋某等人在网吧里没有言语交流的情况下便知道张某手中的一小袋装白色粉末是冰毒,而且知道是0.2克,那么这不可能是蒋某、赵某等第一次吸毒,因此,张某不构成教唆他人吸供毒罪。四、判决结果:上述三点辩护意见中:第1点,未被法院采纳。第2点,虽未被认定为胁从犯,但被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第3点,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仅以贩卖毒品罪对张某定罪量刑,未判处张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五、成功关键:1、即便是刑事被告人自认的罪行也要认真核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和疑点。2、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阅卷,与办案人员密切沟通情,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08 17: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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