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甲与乙系亲兄弟,甲让乙代为管理房产并登记在乙名下;随着时间的增长,房产升值,乙心怀不轨,拒不承认房屋系甲所有,一审中,法院以原告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起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代理该案件,任静律师立足事实,紧握法律武器,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发现被告的证词前后多处存在矛盾,且根据相关的法律,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该房屋系甲所有。2.法律延展:《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3.律师观点: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公示,并不是确定物权归属的唯一依据,当事人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1-04-23 14:04:48
南充市恒大绿洲小区24栋从2016年陆续实际交房至今,购房业主至今无法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根据律师的调查发现该栋房屋尚未通过规划验收,也未进行初始登记,导致业主不具有办理产权证书的条件。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规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恒大绿洲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对第十三条的补充,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上述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总价2%。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4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恒大绿洲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处理。而根据《补充协议》中对第二十条补充,“出卖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及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每年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20年起,本律师开始代理24栋的业主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违法交房、逾期办证为由进行诉讼,要求恒大地产集团南充有限公司承担违法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2020年9月20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02民初5013号判决书则首次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判决恒大公司从约定办证次日起按照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五向业主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021年4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302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判决恒大公司按照已付房款的2%向业主支付违法交房违约金。至此,代表案例已经形成,后续的众多业主所获得的违约金均按照此标准进行赔付。本案在南充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在开发商强势,业主弱势的情况下,取得胜诉,维护了业主群体的合法权益,获得广大业主的一致好评。
发布时间:2021-06-08 17: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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