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帮助下挽回一段幸福婚姻
1.基本案情: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盛某某于2006年底相识,并于2007年9月3日,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4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婚后因双方性格上的差异,时为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纠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邓显峰,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2.判决结果:不准许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盛某某离婚。3.律师观点:婚姻不是儿戏,双方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多沟通,多交流,互敬互爱,完全能够修复受损的夫妻感情。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环境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4.法律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发布时间:2021-04-23 13: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