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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危险驾驶罪,因自首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1-04-23 来源:罡兴律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某某,2014年1月15日23时40分许,酒后驾驶其自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的现代小轿车,行至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时,与同向行驶车牌号为川RCXXX的中华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4.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

3.律师观点:
       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当事人有自首情节进行辩护,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处罚。

4.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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