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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又有一批新的政策法规正式实施“刷脸”技术滥用的问题将被规制电动车“上楼”将受到处罚……这些新规你要了解↓↓↓01经营场所擅自采集人脸信息属于侵权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等问题做出规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02消防新规禁止电瓶车“上楼”8月1日起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电动车“进楼”问题作出规定。规定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03加强反洗钱监督8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是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办法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结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要求,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将反洗钱有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04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8月1日起,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完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的申报。此次整合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申报表整合将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信息共用,提高申报效率。05猪肉安全监管更严格8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旨在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的全流程监管,更有效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条例要求,生猪屠宰厂应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在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确保屠宰过程可控。生猪屠宰厂要如实记录出厂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等内容,确保生猪产品去向可查。06在线诉讼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自8月1日起施行。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明确了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效力,对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必再提交原件,有效丰富了当事提交人诉讼材料的方式,有助于提升诉讼便利,降低诉讼成本。07依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国家税务总局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如果您也遇到了法律难题,您可以咨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1-08-05 14:32:19
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简称刑财执行,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为了解决刑财执行“空判”现象,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对历年应当移送执行而未移送的案件进行了清理并集中移送立案执行。近年来,各地法院刑财案件占首执案件的比例大幅上升,但刑财执行的立法较为笼统,法律适用上不够统一,而且套用民事执行管理考核标准存在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亟待深入研究应对之策。一、刑财案件管理上的问题1.立案规范不够明确。一是“分立”和“并立”之争。对于刑财执行立案尚无明确规定,尤其是涉众的刑事案件,判刑较为复杂,实践中做法多样,有“一案立一案”“一人立一案”“一项财产立一案”等。广东、浙江等地法院出台的规范性指引中规定了按照不同判项、被告人分别移送的规则。二是“判项金额”与“移送价值”之争。以2020年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结的4件涉众刑财案件为例,涉案总金额1.94亿,平均受偿率低于5%,可见刑财案件标的到位率畸低。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不应以判项中的应继续追缴、退赔金额作为执行标的,而应以移送的财产价值为限作为执行标的。2.案件办理不够规范。一是财产申报流程不规范。受到疫情管控限制,法院只能将财产报告令邮寄羁押场所,但很多被执行人不申报或者申报超时。二是间接强制措施滞后。由于被执行人已经被剥夺人身自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拘留、罚款等措施效果平平,这也导致部分案件采取惩戒性措施时不像民事执行案件那样及时。三是现场调查不够到位。对于大量非本地户籍被执行人,多数案件通过事项委托当地法院做入村入户调查,不论是否有反馈结果都视现场调查完成。四是财产处置不规范。在刑财执行中缺失了“申请执行人”这一角色,导致财产处置中如当事人议价、直接变价等诸多需要当事人双方博弈的制度设计无法实现,而法院代替“申请执行人”审查也缺乏相应根据。3.结案规范不够完善。对于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案方式使用较为混乱。例如追缴非法所得中移送执行的赃款赃物处置完毕后,虽然未达到判项确定的标的金额,部分案件就以执行完毕结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又被判处无期、死缓或者较长时间有期徒刑的,部分案件即以终结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有固定资产但其申请分期偿还的,部分案件在未征询被害人的情况下由执行法院直接审查同意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另外,部分裁定中记载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股权的评估处置费用高于其本身价值,或者房产的抵押金额高于房产市场价值,属于无益拍卖,但在案卷中没有体现认定的依据和程序。4.分期履行监督不够到位。刑期较短或者被判处缓刑的被执行人为了申请法院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和撤销信用惩戒措施,往往承诺通过工作收入分期偿付罚金或者非法所得。考虑到被执行人不愿分期履行的情况下,案件也只能终本,因此被执行人每期偿付的金额一般以其个人意愿和承诺为主,法院的审查把关较弱;同时,此类人员融入社会存在一定障碍,容易遇到就业困难,时有不能按约分期还款的情况。而结案以后法院再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内生动力不足,案件监管不到位。二、刑财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刑财执行有其自身规律和特点,一概以民事执行案件的流程规范、质效标准进行管理考核难以适应实践的要求。因此,必须认识到刑财执行案件的特殊性。1.统筹管理下易显现新问题。如果说民事执行的目的是实现矫正争议,那么刑财执行追求的则主要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经济利益,惩戒犯罪和预防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用两到三年时间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将刑财执行纳入整体工作框架,纳入规范化、统一化的路径,与民事执行一并部署和推进。这种“统筹管理”的方法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刑财执行的重视。但刑财执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易显现一些新问题,如首执案件的实结(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结案)占结案数比例、标的到位率等明显低于民事案件,反过来也会影响法院的整体执行质效,使得在总体质效考评时,不能通过该类指标体现执行工作的优劣,甚至个别地区异化出一些为指标而拆分立案、压低立案标的、不规范结案的情况。2.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偏低。一是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存在“选择性偏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院综合考虑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后,量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受到此类量刑规则的激励,在审判阶段有履行能力的被告人都会尽最大能力去减少刑期,而移送执行的被告人往往经济状况较差。二是财产刑的严厉性。刑法规定了罚金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这表明罚金追求的是与犯罪行为危害性的一致,即使审判人员考虑到了被告人的履行能力偏差,但由于财产刑的法定阙值高,最终仍可能导致判决与犯罪主体的经济状况脱钩。3.单案工作量较大。刑财案件中涉众型案件的比例居高不下,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走私货物、虚开增值税发票、贩卖运输毒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妨碍社会管理罪中的相关罪名更是其中的重灾区。上述犯罪随着现代社会的精细化分工,趋于组织化、网络化、隐蔽化。以舟山中院2020年移送的涉众刑事案件为例,单个刑事案件平均移送的被告人人数为29.8名,涉及的被害人人数从400到1500余名不等。此类案件被告人众多、财产调查和析产工作复杂,退赔工作繁琐,风险远高于一般执行案件,但终本率、标的到位率等考核指标却低于一般民事案件,法官难免会产生畏难情绪。4.缺少程序上的对抗性。关于财产刑的性质,学界有“刑罚权实现说”和“公法债权实现说”两者之争。前者作为主流观点,认为财产刑执行属于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实现,应由法院依职权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责任财产强制执行。与民事执行“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被执行人”的三方参与模式不同,刑财案件在移送、执行、结案等各方面属于职权主义,即使在退赔案件中,被害人也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主体。实践中引发了很多问题,比如案件移送不及时、终本案件的结案标准过于宽松、相关民事诉讼(如案外人异议之诉、代位权诉讼等)无法提起、审查分期履行较为随意等。三、规范刑财执行管理的对策1.单独设立案号和团队。现阶段财产刑执行已形成初步的制度框架,其法律适用、流程管理均需参照适用相对成熟的民事执行程序。但刑财执行与民事执行存在本质上的差异,采取统筹模式可能会出现其考核管理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因此,刑财执行的程序设计应明确体现出与民事执行的差异性,实现其精细化管理的第一步是设立“刑财”的执行专门案号,区别于民事“执”字号案件,进行单独统计考核,探索符合其内在规律的现实路径。实践中部分法院已经开始探索设立刑财执行单独团队,在此基础上要科学订立工作量考核标准,调整涉众型刑财执行的权重系数,进一步激励办案人员积极性。2.科学定立立案标准。多数共同犯罪的刑财案件,被告人之间关联性低,履行能力差距甚大。对每个被执行人承办法官都要同等开展网络查控、财产申报、现场调查、财产处置的流程,分开立案有利于统计工作量,也有利于科学显示执行效果。具体可以从判项内容的独立性、各被告人责任之间的牵连性进行判断区分,一是有多个被告人,或者有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等不同判项的,可以分别立案;二是退赔事项涉及多个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多项财产,但属于同一事项,且指向同一退赔结果的,应合并立案;三是立案金额应为判项中确定的金额,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人为减少刑财案件的应执行金额。3.严格规范结案标准。参照民事执行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刑财案件的结案标准。执行完毕指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退赔案件中被害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终结执行包括和解长期履行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此以外,未履行完毕的案件均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这样也体现了单独考核刑财案件的重要性,不再关注此类案件终本率、标的到位率等一般性民事案件质效,而着重案件办理的规范性,法院不会再为追求某一质效数据而采取异化做法。4.引入第三方参与执行。在对财产刑的性质分析时,“刑罚权实现说”较多从刑事法角度解释财产刑执行,缺乏对于财产刑执行应用民事执行规则、权利救济体系不足等问题的回应。“公法债权实现说”则将财产刑视为被告人对国家负有的债务,此时则可以顺理成章地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引入执行程序,据此各地法院已经开展了相关实践,比如检察机关派员全程监督案件办理,检察机关参与刑财案件执行异议审查等。因此,可探索进一步丰富检察监督的方式,扩展检察监督的范围,探索赋予检察机关刑财案件申请执行人地位的可能性。检察机关作为申请执行人,是其公诉权的合理延伸,可以在终本案件约谈、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财产处置议价程序、变价程序中代表国家、被害人,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5.完善刑财案件“源头治理”。一是优化罚金数额的设定规则。罚金数额设定,应通过完善的刑事诉辩程序,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告人自身的经济情况来确定;二是进一步激励被告人自动履行。如探索协调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反向增减关系,强化被告人减刑假释中刑财判项履行情况的分值等;三是探索建立审前财产保全制度。建立侦查阶段的预申报制度,由侦查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申报核实财物流向,及时控制财产。如果您也遇到了法律难题,您可以咨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1-08-04 16:42:31
为正确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提起的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相关的专利,是指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关于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的专利。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前款所称专利的被许可人、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三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起诉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衔接办法所设平台中登记的相关专利信息,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相关的权利要求等;(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衔接办法所设平台中公示的申请注册药品的相关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药品类型、注册类别以及申请注册药品与所涉及的上市药品之间的对应关系等;(三)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依据衔接办法作出的四类声明及声明依据。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申报的、与认定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对应的必要技术资料副本。第四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衔接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申请注册药品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第五条当事人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行政裁决请求为由,主张不应当受理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或者申请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起诉后,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受理宣告相关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为由,申请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主张具有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等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可以判决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第八条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擅自披露或者在该诉讼活动之外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与其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申报的技术资料明显不符,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十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在相关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请求禁止药品上市申请行为或者审评审批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在针对同一专利权和申请注册药品的侵害专利权或者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的生效判决认定涉案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技术方案与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不一致或者新主张的事由成立的除外。第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主张的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申请注册药品的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仍提起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或者请求行政裁决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在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衔接办法所设平台登载的联系人、通讯地址、电子邮件等进行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人民法院也可以向该确认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果您也遇到了法律难题,您可以咨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1-08-02 15:48:49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发布。这部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自然人人格权益,保护人民群众“人脸”安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是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司法举措。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亟待进行规制。《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针对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从侵权责任、合同规则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规定了16个条文,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高质量司法,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符合人民群众期待,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期待人民法院进一步通过司法裁判筑起保卫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坚强司法屏障,持之以恒抓好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各项工作,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如果您也遇到了法律难题,您可以咨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1-07-30 13:56:09
价值观是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文明与文明之间的根本差异,是决定国家富强、社会进步、个人发展的文化“软实力”。一种价值观的提出,无不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渊源密切相关,无不是在选择、校正和涵养中实现塑形。百年奋斗路,旗帜引领之。从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就深深知道,只有用共同的信仰和价值追求,才能带领全国人民前赴后继为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从“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提出“核心价值体系”到凝练“核心价值观”,中国共产党找到了团结广大人民实现民族复兴的“最大公约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定分止争的司法活动往往始于价值观的冲突,止于价值观的弥合,司法实际上是一种彰显、护佑主流价值观的社会活动,因此,只有岿然如灯塔,才能照亮主流价值观行稳致远。近百年前,为了惩治土豪劣绅、维护群众利益,党领导下的第一个人民法庭——七里坪革命法庭在湖北省黄安县(红安县旧称)成立,从那时起,人民法院为人民成为司法永恒的价值追求。在革命、改革和建设的不同时期,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案件、制定司法解释、裁判文书说理、司法公开等方式,从国家、社会和个人的三个维度不断引领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民司法贯彻群众路线,引领共同价值追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几代人接续追求的家国梦想得以实现,彼时,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意识是社会主流,保卫和建设新生的民主政权成为全体国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如何让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早在几十年前,老一辈革命家习仲勋即给出了答案,他在陕西绥德地区召开的司法会议上指出:“千百事件整天发生在人民中,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也就在人民中。我们不要以为自己比老百姓高明,其实不然,新的创造要在老百姓中寻找。”与习仲勋的司法理念一脉相承,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走出衙门,深入乡村”,以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人民陪审的方式,让群众参与到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耳濡目染接受先进法治理念,提高了法治意识。马锡五在调处封捧儿(刘巧儿)婚姻案时,注重调查研究,听取各方群众意见,在判决中否定了抢婚和买卖婚姻的陋习,支持青年人追求幸福生活,体现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倡导的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的价值观。可以说,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的预演。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勾画出了人民司法制度的崭新轮廓:废除旧的司法制度,建立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巡回审判、就地审判、调解等便民利民的审判制度。这些贯彻群众路线的司法形式便利了群众诉讼,化解了矛盾纠纷,修复了社会关系。同时,对审判的积极参与让群众对法治观念感同身受,懂得了应该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如何依法维权,使群众在参与中受到了教育,政权合法性的价值观在潜移默化中入脑入心。将政治性和人民性结合在一起的司法理念,引领构建了符合时代精神的主流价值观。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培育健康社会风尚十年“文革”,“公检法”被砸烂,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一些由审判活动确立起来的正确观念被否定,司法引领构建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努力严重受挫。历史证明,法制遭受重创的时期就是价值观极其混乱的时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道德观念、经济发展和社会风气逐步恢复正轨。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让人们摆脱“左”的思想的桎梏是当务之急;公正缺位、底线不存、个人主义泛滥,社会价值秩序的纠偏刻不容缓。既要解放思想,又要规范行为,社会急需一套系统的、科学的价值观来引导和校正。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24个字精炼出社会主流价值,以引领社会思潮、凝聚人民共识。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发布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指导各级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充分发挥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作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于英生等再审纠错案,让受冤屈的人平反昭雪、重获自由,并及时获得国家赔偿,是司法对社会公正的宣示与重申。——“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系列案,全面保护英雄人格权益,维护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表明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态度。——“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支持群组内正当管理行为,不让网络社区成为法外之地,体现司法对社会治理的积极参与。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强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的立、改、废工作中,确保导向鲜明。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为抓手,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婚姻家庭、医疗损害责任、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等一系列司法文件,统一裁判尺度,为惩处违反社会核心价值导向的行为提供依据。特别是出台司法解释严惩“暴力伤医”,表明了司法对医生救死扶伤的强力支持,维护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塑造人民法治观念规范的个人行为是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基础,对发生在公共空间的争议纠纷,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扶不扶”“劝不劝”“管不管”“救不救”才不会成为两难选择。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广大法官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发挥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导向作用,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从英烈保护、见义勇为、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孝老爱亲等方面体现和弘扬了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和“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让仗义执言者更有底气、让见义勇为者没有顾虑,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认定“暗刷流量”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该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并给予惩戒,推动治理互联网领域乱象。——“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认定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价值导向、道德评价,都是展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战略高地,在这里树起灯塔,能够将光亮辐射到最大范围。一滴水能折射阳光,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裁判展现的价值观对行为有着最直接的影响。人们正是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裁判中,一步步积累对司法公信的认可,对民主、公正、法治、诚信等抽象价值的认识,汇聚成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洪流,不断奔涌向前,引领人类社会共同进步。如果您也遇到了法律难题,您可以咨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1-07-29 15: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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