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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利用了被害人物质追求和精神寄托方面的需求,披着各种令人心动的外衣,成功击溃被害者的心理防线从而屡屡得逞。因此认清该类案件的以下特点,对于学会辨别真伪、增强防骗技能至关重要。诈骗类型多元化。近3年来,厦门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诈骗类型分别是网恋类诈骗、虚假招聘类诈骗、虚假货物销售类诈骗,这三类案件占所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比例已经超过五成。其中,涉及重点打击的防疫物资销售类诈骗案件也多发。此外,民族资产解冻类、网络贷款类、投资理财类、彩票类、冒充特定角色等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也层出不穷。诈骗对象定制化。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大量用户信息,然后深入研究受害人资料,针对不同群体量身定制骗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如犯罪分子利用单身男女群体数量增加,情感需求旺盛的社会现实,通过婚恋网站注册虚假信息,假扮貌美的未婚女性或者经济实力雄厚的成功男性,精心设计“网恋”骗局,先获取对方好感,再虚构用钱事由骗取钱财,步步设套,诈骗成功率较高,令人防不胜防。诈骗方式复杂化。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从单一“对话式”逐步向多角色“情景剧”式升级,具有很强的迷惑性,而且随着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出现不断演变升级。如利用虚假网络投资平台实施的“杀猪盘”式诈骗,犯罪分子在网络投资群中扮演“投资导师”上课,同时安排水军在投资群中以吹捧的方式营造烘托投资赚钱氛围,再以返还一定投资红利的方式进一步诱导,一旦投资者上钩进行大笔投资,诈骗分子就直接将该投资资金转入私人账户并分赃获利。诈骗模式产业化。犯罪分子以诈骗过程环节为区分,安排专业小团队分工负责并相互隔离,逐步形成各团队之间相互配合又互不相识的产业链犯罪模式。犯罪集团对业务员统一培训后,一线人员负责收集筛选被害人身份资料信息,二线人员负责开办或收购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作案工具,三线人员负责在网络上扮演角色实施话术诈骗,待诈骗成功后,再由集团核心成员安排人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途径,将赃款层层分转进入“资金池”流转,最后套现转移赃款,给案件侦办和追赃退赔工作带来不小的障碍。如果您也遇到了法律难题,您可以咨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1-08-30 11:13:24
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等有关法律明确列举的行为,当事人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等有关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当事人仅以利益受到损害为由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但不能举证证明损害经营者利益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第二条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第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还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自律公约、技术规范等。第四条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标识的市场知名度。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及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第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当事人请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包含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第八条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第九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境外企业名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有一定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予以认定。第十条在中国境内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展览等其他商业活动、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使用”。第十一条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二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应当视为足以造成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混淆。人民法院认定与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第十三条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一)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未突出使用的。第十四条故意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当事人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标识,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前款所称“善意使用”,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在先使用标识的市场知名度、对在先使用的知晓情况、标识使用的地域等因素依法认定。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足以导致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判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能举证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营者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七条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商业宣传的内容虽然缺乏真实性,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第十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作为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的;(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第十九条当事人主张其他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第二十条当事人主张其他经营者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故意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予以认定。第二十二条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主动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以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等方式,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予以认定。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实施的不兼容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恶意不兼容”:(一)针对其他特定经营者实施不兼容;(二)妨碍用户正常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三)其他经营者不能通过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消除不兼容行为产生的影响;(四)缺乏合理理由。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予以认定:(一)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二)违背其他经营者意愿并导致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三)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四)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缺乏合理理由。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征得用户同意、依法收集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予以认定。经营者征得用户同意,合法、适度使用其他经营者控制的数据,且无证据证明使用行为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控制该数据的经营者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八条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或者变更其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第三十条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超过三年,起诉时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持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第三十一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当事人主张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网络收货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决定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涉及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决定施行以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同时废止。本解释施行以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以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再审。如果您也遇到了法律难题,您可以咨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1-08-25 11:43:50
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五)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六)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三、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四、无正当理由持有他人的单位结算卡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批量前述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六、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实施上述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八、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十、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十一、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二、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诈骗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十三、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调取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制作、收集的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调取时不得少于两名侦查人员,并应记载调取的时间、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名称等相关信息,调取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地公安机关印章。经审核证明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十四、通过国(区)际警务合作收集或者境外警方移交的境外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境外警方未提供相关证据的发现、收集、保管、移交情况等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对上述证据材料的来源、移交过程以及种类、数量、特征等作出书面说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经审核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十五、对境外司法机关抓获并羁押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在境内接受审判的,境外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十六、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准确甄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科学量刑,确保罚当其罪。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十七、查扣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如果您也遇到了法律难题,您可以咨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1-08-24 11:2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证券监管部门在解决证券期货纠纷中的指导协调作用,以及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断满足证券期货投资者多元纠纷解决需求。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公正原则。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二)高效便民原则。根据证券期货纠纷特点,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投资者解纷成本。(三)调解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工作目标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证券期货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依法及时高效化解大量证券期货纠纷。四、工作内容(一)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共同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下简称调解平台)与“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调解平台”(以下简称投资者网平台),通过平台对接方式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升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二)职责分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宣传引导当事人运用调解平台化解证券期货纠纷,对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员开展技术系统培训指导,调解平台的研发运维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具体业务流程指导,对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等。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统筹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制定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政策规范,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等。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负责投资者网平台的日常运行、安全防护和升级优化等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框架下,积极与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会管单位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本院特邀调解名册,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方式化解证券期货纠纷,开展委派、委托调解工作,依法及时在线进行司法确认。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相关会管单位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框架下,负责与相关人民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指导对应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投资者网平台,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在线调解工作。(三)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定期汇总并更新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相关会管单位指导督促各调解组织负责日常管理和信息维护工作。(四)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将符合特邀调解组织条件的调解组织,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相关会管单位将对应调解组织中符合特邀调解员条件的调解员,通过调解平台推送到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确认。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纳入到本院特邀调解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二庭与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共同推动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认定的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五)在线诉调对接业务流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登录投资者网平台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投资者网平台,由投资者网平台将案件信息回传至调解平台,并告知相关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投资者网平台向相关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或自行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或上传调解协议。鼓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确有必要的,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将在线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或者继续审理。经调解组织线下调解成功的案件,依法能够进行司法确认的,可通过调解平台进行在线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在委派、委托案件前,应当征求当事人同意,并考虑调解组织的专业领域、规模能力、办理范围等因素。调解组织在收到法院委派、委托调解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接受委派、委托调解作出回复。(六)强化在线音视频调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积极使用投资者网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落实在线委派、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为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五、工作要求(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二庭、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投资者服务中心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推广应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举措。各地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牵头,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从具体工作层面部署落实相关工作要求。(二)建立健全评估激励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绩效评估激励体系,从组织建设情况、矛盾纠纷化解数量、调解成功率等方面科学设定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定期形成调解工作质效分析报告。对参与纠纷化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优质高效参与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三)加强培训指导。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二庭、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各级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相关会管单位应当建立多层次联合培训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职业修养、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证券监管部门培育并充实调解力量,广泛吸纳证券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为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保障。(四)重视宣传推广。各级人民法院、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普法教育等方式,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证券期货纠纷,依法理性维权。各地在落实推进中的经验做法和困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如果您也遇到了法律难题,您可以咨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1-08-23 11:49:48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总体要求1.正确把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深刻认识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历史关口,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关系大局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新发展阶段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司法服务和保障“三农”问题作为工作重中之重,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3.精准对接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目标任务。“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上下贯通、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围绕目标任务,压实责任,督促检查,将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审判执行的总体工作之中,推动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各项政策举措落实落地。二、稳固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高质高效4.依法惩处涉重要农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从严从快惩处走私大米、玉米、食糖等农产品犯罪行为,保持打击重要农产品走私犯罪活动高压态势,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间隔期休药期等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推动农药兽药残留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持续推进惩治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伪劣农资犯罪行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应安全,保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助推质量兴农。5.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犯罪行为,依法认定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等合同无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土地行政执法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涉及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的生效裁判和行政处罚决定中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力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职能作用,推进耕地污染管控,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6.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案件,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依法审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案件,推进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纠纷案件,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动家庭农场培育和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助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7.加大涉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涉农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加大对种源“卡脖子”农业关键核心技术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激发创新活力,推动农业科技自立自强。依法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扩大育种创新成果法律保护范围,通过司法手段推动育种创新。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有效衔接,推进高质效合作。加大对“南繁硅谷”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制种基地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助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增强种业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8.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和倒逼作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地下水保护与超采治理,加大黑土地司法保护力度,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大对涉农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保护生态环境“最严密的法治”有效实施,维护农业生态安全。依法审理涉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纠纷以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坚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工作,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依法审理长江、黄河等重点水域禁捕案件,充分发挥流域司法协作效能,持续推进大江、大河生态环境整体保护和系统治理。三、助力乡村建设行动,打造宜居宜业美丽乡村9.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乡村和谐稳定。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依法严惩宗族恶势力和“村霸”“市霸”“行霸”“路霸”等农村黑恶势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依法惩处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犯罪行为,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加大对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防止邪教向农村渗透。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制止利用宗教、邪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促进稳固农村基层政权。10.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目标,依法履职尽责,支持农村地区推进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针对农村地区污水、黑臭水体、垃圾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案件,运用司法手段推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助力推进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11.妥善审理涉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纠纷案件,助推补齐农村发展短板弱项。依法审理涉农村地区高速公路、客货共线铁路、水利、电力、机场、通讯网络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持续推进改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条件。依法审理涉农村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等建设纠纷案件,持续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依法审理农村地区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纠纷案件,支持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12.加大对农村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力度,推进优秀历史文化传承。依法审理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文物、历史建筑以及传统村落、传统民居等农村物质文化遗产案件,加大对农村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推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利用。13.助推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激发乡村发展内生动力。审慎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纠纷案件,推动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助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区分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产生的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助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妥善审理涉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支持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化配置,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推动完善要素交易规则。14.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促进乡风文明。以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贯彻《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工作,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以法治大力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实现法安天下、德润民心。四、落实惠农富农政策,保障农民富裕富足15.依法惩处涉农业投资和农业补贴犯罪行为,确保惠农富农政策落地见效。严厉打击侵占、挪用、贪污农业投资资金犯罪行为,促进涉农资金的管理和规范使用,确保农业投资有效利用。依法惩处截留、挤占农业补贴犯罪行为,确保农业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农业补贴真正惠及农民。依法惩处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开展农村基层微腐败整治,不断提升农民群众幸福感。16.积极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大脱贫地区公共基础建设欠薪案件的审执力度,特别是脱贫地区以工代赈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欠薪案件的审执力度,切实提高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质效。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行业农民工权益保护力度,保持治理欠薪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依法公正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案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17.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农民群体获得感、幸福感。依法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对于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手段支持保护其按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18.加大民生案件审执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加大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案件审执力度,切实维护农民生存生活基本权益。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执行案件,充分利用司法救助资金,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五、坚持强基导向,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19.增加乡村地区司法资源供给,不断强化人民法庭建设。认真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把强化人民法庭建设、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实,推动人民法庭工作实现新发展,促进构建基层治理新格局。坚持强基导向,改革和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围绕矛盾纠纷特点因地制宜设立特色巡回法庭,为解决“三农”纠纷提供更加精准化、精细化的司法服务。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制度,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和诉讼服务点,做好巡回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诉累。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紧扣市域、县域治理需求,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20.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的指导,有效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不断加强与公安、司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基层国家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的协同配合,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切实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积极做好司法确认等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的指导,进一步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调解的工作质效,积极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21.注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与基层党组织、政法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对接,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积极发挥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解纷功能,推动家事纠纷、相邻关系、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一站式化解。推进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引进来”“走出去”,构建分层递进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路径,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探索建立以人民法庭为支点,精准对接村委会等乡村社会基层治理力量的矛盾纠纷基层预防治理机制,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各项功能,建立乡村基层矛盾纠纷采集、处理、反馈全程网上流转机制,提升信息化平台解纷实效。22.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乡村建设法治环境。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力度,深入宣传与农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行为自觉。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等时间节点和农贸会、庙会等,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农民群众“学法、信法、用法”。推动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乡土文化的有机融合,创作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助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六、深化改革创新,持续完善服务“三农”工作机制23.坚持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原则,推动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衔接。围绕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扎实推进服务政策衔接,确保工作不留空档,增强服务保障政策稳定性。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出台、优化服务保障举措,确保政策不留空白。精准对接脱贫地区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逐步实现从“两不愁三保障”转向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服务举措的转变。24.更加注重系统观念,不断提升服务工作质效。把系统观念贯彻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过程,聚焦目标任务,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推动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工作质效。聚焦服务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紧盯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强服务举措创新充分联动和衔接配套,切实提升服务综合效能。25.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完善便民惠民司法举措。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就涉农纠纷要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司法效率提升。坚持群众需求导向,不断升级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使诉讼服务向农村延伸、向网上延伸,为当事人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加大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让当事人到一个场所、一个平台就能一站式办理全部诉讼事项。26.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以科技赋能人民法院服务“三农”工作。充分利用“十四五”时期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重大机遇,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技术支撑,加强服务乡村公共服务、基层治理等举措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司法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构建系统完备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推动办案全流程在线支持、全过程智能辅助、全方位信息公开,提高司法解决涉农纠纷的便捷性、高效性、透明度。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能力水平。如果您也遇到了法律难题,您可以咨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1-08-18 14: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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