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随时在线咨询
18121917171
为总结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取得的经验和成效,生动展示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具体实践,挖掘、提炼、培育和推介一批标杆性创新举措案例,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纵深挺进,以司法改革新进展新成就庆祝党的百年华诞,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通知,决定举办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评选活动。此次评选活动主要针对2017年以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四五改革纲要”和“五五改革纲要”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改革创新成果。既可以包括入选过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司法改革动态等的经验做法,也可以包括新近探索形成的有益举措;此前举措优化升级、取得新成效的,也可以系统梳理后整体报送。此次评选活动将坚持创新性、便民性、实效性标准,重点评选符合以下标准的改革举措:一是出若干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契合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部署要求,适应新发展理念,符合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案例;二是通过“微创新”“小切口”改革,有效服务人民群众、解决审判执行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堵点痛点,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案例;三是改革举措取得可复制、可推广成效,并形成制度化成果,具有较强的借鉴启示意义和探索转化价值的案例。评选工作全部结束后,将邀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出席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评选结果,并适时组织召开总结颁奖表彰会。本次评选活动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将以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主体,积极组织辖区法院推荐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推荐和评审情况,视时视情公示候选案例,征求社会各界对改革创新举措的意见建议,届时欢迎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监督。如果您也遇到了法律难题,您可以咨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1-07-21 15:13:05
7月15日,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专场活动“金融法治国际研讨会”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鸣波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致欢迎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焦津洪等出席研讨会并致辞。本次研讨会以“金融制度型开放的法治应对与国际合作”为主题。来自国内外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金融业界的代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发表观点、交流思想、分享经验,为推动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度参与全球金融治理贡献智慧和方案。刘贵祥指出,近年来,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迈出里程碑式的步伐,外资股东资质要求不断放宽,企业征信评级支付等领域给予外资国民待遇,资本市场互联互通不断深化。人民法院要切实服务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之大局,要建立健全与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金融业制度型开放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机制,积极推动构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协作,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为金融业扩大开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黄红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出席会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程合红主持开幕式。刘贵祥、刘晓云在研讨会上为上海高院首批国际金融法律专家颁发聘书。如果您也遇到了法律难题,您可以咨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1-07-19 11:43:50
“说实话、干实事,脊梁不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原副庭长周春梅用宝贵的生命践行了这句初心誓言。今年1月12日,由于不徇私情、拒绝人情干扰,她被怀恨在心的向某杀害。周春梅坚守信仰、至死不渝的先进事迹和精神境界在全国法院系统引起强烈反响,让广大干警感到心灵震撼。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深入推进英模典型学习教育活动,采取集体学、分组学、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观看周春梅先进事迹报告会视频,开展学习讨论活动,在学习中寻找差距,在交流中升华思想。干警们表示,在新征程中,要以周春梅同志为榜样,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和法治信仰,践行党的宗旨,忠诚履职尽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学习周春梅同志对党忠诚、践行初心在湘潭大学法学院,一块巨石上镌刻着“养浩然正气,铸法治精魂”几个大字。这里是周春梅的母校。1995年11月,刚读大一的周春梅递交了人生第一份入党申请书,向党表达了自己的理想和愿望。“党以如此博大的胸怀关怀爱护每一个中华儿女,我们拿什么回报党呢?只有将自己毕生的精力献给党,为人民群众谋求更大的福利,才足以报答党对人民和我的恩情。”周春梅在入党申请书里写出自己的心声。进入法院工作后,周春梅把对党的绝对忠诚、对法治的坚定信仰,融入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之中。立案庭干警表示:“‘养浩然正气,铸法治精魂’这不仅是湘潭大学法学院的院训,同样是我们应该永葆的初心。”围绕理想信念、党性原则谈认识、悟精神。大家对周春梅同志先进事迹和精神境界有了更深认识,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周春梅之所以能在关键时刻不顾个人安危,坚持原则,正是因为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支撑。历史川流不息,精神代代相传。办公厅、政治部等部门干警表示,要深入学习周春梅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的政治品格,学习周春梅为党的事业能够挺身而出的英勇斗争精神,始终牢记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继续弘扬光荣传统、赓续红色血脉,永远把伟大建党精神继承下去、发扬光大!学习周春梅同志坚守公正、为民司法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原告因为工伤,双腿残疾,后来又因为单位改制下岗。周春梅分析案情之后,发现原告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如何才能解决原告现实的困难?周春梅一次又一次地跟当事人原工作单位协调,希望能为他争取一个工作机会。20多个电话后,周春梅终于等到了一个肯定的回答,她开心得像个孩子。心中始终装着人民的周春梅坚定地说:“案结事了,社会矛盾才能真正化解。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也是我们法官应该做的事。”审管办干警表示,学习周春梅,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认真对待群众诉求,引领社会风尚。周春梅是人民法院的一面旗帜。审监庭干警表示:新时代的法院人都要像周春梅一样,秉持对司法事业极端负责的态度,逢山开道、遇水架桥、精研实干、善作善成,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处理问题的能力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刑五庭干警表示,在办理人命关天的刑事案件时,更应学习周春梅法官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作风,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增强群众感情,学会换位思考,以最大努力、最大诚意、最大限度促进矛盾化解。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周春梅始终站在广大人民之中,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真正践行了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的誓言。作为新时代的青年干警,要矢志不渝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有力量、有温度。要把青春奋斗融入司法事业,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先锋力量。学习周春梅同志纪律严明、不徇私情“头顶三尺是法律,脚下支撑是品节。”这是周春梅在她的一篇读书笔记中写下的,是她对法官职业的自我体会,也是她一生坚持依法办案的真实写照。周春梅曾办理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一方当事人到处找关系试图左右案件。周春梅严肃地对书记员说:“越来找关系,我们就越要审查得仔细一些,越要依法公正裁判。”为了还原案件事实,周春梅前去现场勘查。将近40度的高温,热得她汗流浃背,腿肚子也被工地凌乱堆放的材料划伤了。她在法院工作近20年,从未办过一起“关系案”“人情案”。民一庭等部门干警表达了力排干扰、公正司法,坚决贯彻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决心,一致表示,认真学习周春梅对党和人民司法事业绝对忠诚的党性,学习她公正司法、坚守正义的价值追求,学习她严守政法干警职业道德和操守、严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自觉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做一名坚守初心、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人民法院干警。世间百花不如梅,春梅凋零香如故。最高人民法院全体干警表示,新征程上,要把对周春梅同志的无限追思转化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具体实践,把对党的绝对忠诚、对人民的真挚情怀、对法治的坚定信仰、对法纪的敬畏恪守体现在司法政务工作中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积极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努力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
发布时间:2021-07-16 11:03:3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浙江省杭州市开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点督办建议专项调研。此次调研充分依托全国人大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结合、远程视频互动的方式,便捷高效听取代表意见,切实提升了代表建议办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了汇报情况、凝聚共识、推动工作的目的。座谈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元茂荣、方中华、吕春祥、蒋小松现场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重点督办建议的情况及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刘廷、李晋平、翁丽芬、阎建国、滕宝贵通过视频参加座谈。会后,全国人大代表实地调研了科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参加调研的全国人大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代表建议表示感谢,充分肯定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全国人大监司委司法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民三庭,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保护司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调研。如果您也遇到了法律难题,您可以咨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1-07-15 14:33:33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配套机制,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实质性化解。2020年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以来,试点法院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发育发展。此次《通知》发布,及时回应和解决了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试点工作配套机制,将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专业优势,培育、引导、支持、规范各类调解力量稳健发展,推动矛盾纠纷在源头实质性化解。《通知》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创新试点举措。一是改进建册模式,实行“分建分管”“统建共享”。《通知》提出试点法院要针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不同特点,区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分别管理、统筹使用;要结合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进程,推动由上级法院统一建立辖区各试点法院共享的特邀调解名册。二是区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首次提出明确的入册标准,有效解决了入册标准难以把握的问题。《通知》针对特邀调解组织,从成立依据、监管机构、设立程序、组织经费、禁止性条件等方面,提出了8条入册标准;试点法院可以根据特定专业领域的纠纷特点,规定专业调解组织的加入条件。三是加强名册规范化管理,完善运行和违规处理机制。《通知》提出,试点法院要会同相关主管机构对名册实行“双重管理”,并健全完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数据统计、绩效评估、信息公示、补贴发放等工作机制,健全违规行为发现、调查、申辩、决定等工作程序。四是结合试点探索,优化调整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的解纷成本。当事人主动选择在诉前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的,除调解组织所在地、调解协议签订地外,还可以向调解协议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试点法院提出。法〔2021〕15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制度,有效发挥司法确认程序对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保障作用,根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试点工作情况,现就完善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重要意义。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制度,是规范特邀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必要前提,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重要配套保障措施,对于贯彻《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精神,有效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试点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试点工作实际以及《关于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分工方案》《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工作机制,为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二、改进名册建立模式。试点法院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针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不同特点,区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分别管理、统筹使用。三、明确特邀调解组织入册标准。试点法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参考下列因素确定特邀调解组织的入册标准:(1)有明确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依据;(2)有明确监督管理机构;(3)持有相关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正式文件;(4)有调解组织章程和工作规则;(5)有开展调解工作的经费;(6)有必要数量的专职调解员;(7)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8)不存在其他不宜加入名册的情形。试点法院可以根据特定专业领域的纠纷特点,规定专业调解组织的加入条件。四、明确特邀调解员入册标准。试点法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参考下列因素确定特邀调解员的入册标准:(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心调解事业;(3)具备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身体条件;(4)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未加入任何调解组织、以个人名义开展调解工作;(6)不存在其他不宜加入名册的情形。相关主管机构已经建立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的,试点法院可以直接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作为入册标准。五、探索优化入册程序。试点法院要坚持调解组织、调解员申请加入和人民法院邀请加入相结合,探索完善符合工作实际的入册程序。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机构的专业优势,确保入册程序公平公开公正。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会同相关主管机构审核调解组织、调解员资质,探索实行由主管机构把关推荐、人民法院择优纳入的工作程序,有序扩大纳入特邀调解名册的范围。六、健全完善名册运行机制。试点法院要完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监督管理机制,会同相关主管机构实行“双重管理”。积极为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业务指导,会同相关主管机构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健全完善数据统计、绩效评估等日常管理制度,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绩效、业绩排名等信息,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探索将绩效评估与调解补贴阶段性发放、奖励激励等机制挂钩,充分调动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七、推动名册统建共享。试点法院要结合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进程,推动由上级法院统一建立辖区内各试点法院共享的特邀调解名册,健全完善上下级法院和各试点法院之间的名册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上级法院统一建立、统一管理,各试点法院共同使用、共同维护,名册信息及时更新,管理举措及时跟进,提高非诉解纷资源配置效率。八、提升名册管理信息化水平。试点法院要指定专人负责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及时更新特邀调解名册并向相关主管机构反馈名册变动情况,确保线下线上名册统一。有条件的法院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优势,探索申请入册、资质审核、业务培训、业绩评估、信息公示、奖励激励、违规处理等工作在线运行,推动名册管理与矛盾纠纷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确认有机衔接,实现多元纠纷化解工作数据化、可视化。九、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在市域范围内由上级法院统建名册的试点地区,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除协议管辖外的其他地域管辖规定,向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提出。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提出。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的,向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提出。十、健全违规行为处理机制。试点法院要探索细化违反法律法规和调解职业道德的具体情形,健全违规行为发现、调查、申辩、决定等工作程序,及时、公开、公正处理违规行为。对于在委派、委托调解工作中存在强迫调解、虚假调解、泄露调解秘密、违背调解中立原则以及消极履行工作职责等行为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试点法院可以会同相关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除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及时将处理的事由、依据和结果通报相关主管机构,并就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发送司法建议。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试点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大力推动社会协同,推动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纳入地方平安建设工作考核,发挥特邀调解名册作用,做大做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融入各地一站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推动建立财政保障、社会保障、市场化收费相结合的非诉调解经费保障体系,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提升非诉调解工作质效。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特邀调解配套制度机制,系统总结试点经验成效,整理形成动态信息、改革案例,为推动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提供实践基础。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收集研判辖区试点法院在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通过试点工作月报或者专报形式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果您也遇到了法律难题,您可以咨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1-07-13 15:34:25
consul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