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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杜*、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舞凤街道办事处等行政监察(监察)其他其他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1-06-04 来源:罡兴律师

1、基本案情:

杨宇*、杜*系杜*文(2017年5月21日病逝)与杨*华之子女。杨*华称其与杜*文于1989年离婚。杜*文系杜*久(2007年2月去世)、王*珍(1999年10月去世)之独子。

又查明,杜*久、王*珍在原舞凤乡燕儿窝村10组建有面积为82.9平方米的小青瓦平房一座,并约于1985年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编号0015445)。1987年因原南充炼油厂修建职工宿舍,杜*久夫妇的房屋被拆除,原舞凤乡政府在燕儿窝村10组集体土地上修建了相同面积的小青瓦房还给杜*久夫妇。1995年11月23日,杜*久(九)在顺庆区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一份,载明将“坐落在南充市木质瓦房**6间82.9平方米房屋中属于我所有的部分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杜*文。”该房屋即为舞凤乡政府代为修建的还房。1996年杜*文、杨*华在紧邻杜*久还房的位置修建了房屋。2017年6月,燕儿窝棚户区改造(二期)城中村房屋拆迁项目启动,相关单位对杜*文(其时已死亡)、杨*华大家庭的全部房屋进行了勘丈。现场勘丈登记表载明相邻的两座房屋分别为砖木结构和简易结构,其中前者面积为132.01平方米,后者面积为57平方米,合计189.01平方米。第三人杨*华在勘丈登记表上签字确认。2018年3月13日,相关部门将杜记文、杨*华的大家庭户分为两个产权户进行拆迁补偿,其中杜*、杜*文、赵*、赵*帆为一户;杨*华、杨*、杨*琪为一户。杜*、杨*华分别代表两户与有关部门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并分别领取补偿款931296元和744044元。

上列事实,有户籍本、村委会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公证书及遗嘱、舞凤镇政府证明、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勘丈登记表、货币补偿协议书、结算清单、汇款凭单、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2、法律延展:

本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及杨*华的陈述证明,杜邦久遗赠的82.9平方米房屋已经计入2018年杜记文(其时已死亡)、杨*华大家庭房屋拆迁面积189.01平方米中,包括原告在内的大家庭已经得到了相应补偿,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基础。如原告对补偿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另寻他途解决,实非本案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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